第156期■發送日期:2020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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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 1. 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止,請把握申請期限! 2.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房地合一稅2.0),俟總統公布後,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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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列報減除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數,應留意是否辦理更正申報 2、營業稅
2-1)因限水措施影響營業,國稅局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有關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之計算 3-3)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稽徵機關可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 |
4、遺產及贈與稅
5、其他稅制
5-3)「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新措施 在家申報防疫又便利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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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列報減除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數,應留意是否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已列報減除109年度上半年估計之虧損數額者,於今(110)年5月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須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並填寫申報書第11頁「表二、以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於本年度檢視結果」,如109年度全年度為盈餘或實際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應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補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營利事業列報減除之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數,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且該推估之虧損,不得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全年度為虧損依規定於優先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餘額,或沖抵後所餘之虧損數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者,皆應辦理更正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附釋例1至4)。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自行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上開應更正之情形者,應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補繳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剔除補稅。 釋例 1:109年第1季虧損100萬元,全年結算為盈餘 釋例 2:108年度盈餘300萬元,109年第1季虧損100萬元,全年結算為虧損180萬元 釋例 3:108年度盈餘100萬元,109年第1季虧損100萬元,全年結算為虧損180萬元 釋例 4:108年度無盈虧,109年第1季虧損100萬元,全年結算為虧損16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顏沛榆;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165 1-2)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截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109年度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企業注意。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屬營利事業依特定規定始須填報者,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仍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之規定,申報書修正內容如下: (一)為慰勉及獎勵防疫工作人員,並對營運困難之事業與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協助,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疫情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以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依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即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 (二)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申請本項租稅措施,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寫營利事業申報書第A3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4頁,並檢附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或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依財政部110年1月26日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請注意勾選「附註八」欄位。 三、配合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為減輕低獲利企業負擔,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律按20%稅率課稅,為使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書訂有稅率及速算公式供參考運用。 四、為協助企業強化研發能量,財政部於10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自109年度起,將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適用範圍,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提升其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公司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以注意申報書第A15-2頁之新增支出欄位、附註及填寫說明。 五、為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配合我國實務需求,財政部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修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109年度結算申報案件適用。另外,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規定,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符合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申報書第B2頁揭露相關資訊,並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申報應退稅款,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經核定後之退稅款項即可直接匯入帳戶,節省日後兌領退稅支票往返時間及成本。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葉曉慧;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171 2、營業稅
2-1)因限水措施影響營業,國稅局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水情告急,高雄市自110年4月17日起,自來水停止供應公私立游泳池與洗車業者,因限水措施影響相關業者之生意,國稅局將主動了解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為減輕營業人營業稅負擔,該局將將主動瞭解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如有受上開旱災限水措施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翠瑩科長;聯絡電話:07-7115104 2-2)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 該局舉例說明: 甲商號(原負責人A君)110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0年4月20日前,申報110年3-4月期轉讓前之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0年5月15日(星期六,可順延至5月17日星期一)前,申報110年3-4月期轉讓後之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逾期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損害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50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有關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之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接獲承租人甲公司詢問,其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依淨額給付每月租金(俗稱:拿清的),亦即除每月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則有關租金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租賃之給付額計算扣繳稅額。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 %扣取補充保險費。 █ 舉例說明如下:
新聞稿聯絡人:鼓山稽徵所盧玲君主任;聯絡電話:07-5315422 3-2)執行業務者應將盈餘分配數,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又到了一年一度報稅季節,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可選擇以人工申報或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同時應將所得人之執行業務收入、必要費用及所得額詳實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供,近年來時常出現執行業務所得漏申報案例如下: █ 案例1: 某診所負責人甲君主張其代理申報之會計師已將該診所107年度之收支相關資料以網路上傳,但其並不知道還要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62,050元,短漏所得稅額59,842元,並遭處罰。 █ 案例2: 乙君與其醫學院學妹丙君,合夥設立診所執業,該診所負責人為丙君,其已將診所損益表併同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但乙君不知道自己也要將分配之盈餘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漏報執行業務所得275,563元,短漏所得稅額33,067元,並遭處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申報期間以人工申報或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受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鳳山分局陳松穗分局長;聯絡電話:07-7404020 3-3)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稽徵機關可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列報扶養,因有漏報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而申請將該配偶分開申報時,稽徵機關得將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與死亡之納稅義務人所得合併後,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並參照本部11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第1點規定,原納稅義務人既已死亡免予處罰,對該生存配偶,亦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4、遺產及贈與稅4-1)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 該局舉例說明: 王小姐是已取得居留證的外國人,想將其在臺南市的一筆土地贈與兒子,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為250萬元,王小姐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並需繳納贈與稅3萬元【(公告現值250萬元-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 南區國稅局提醒,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1 5、其他稅制
5-1)行政院會議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防杜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稅負的不公平現象,並將公司排除在免稅適用範圍,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行政院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透過修法,積極防止不當炒作房價及逃漏稅,目前已完成的包括:實價登錄2.0、房地合一稅2.0、防杜藉由公司或股權交易規避不動產稅負等。而本次修法亦為整個方案的配套措施之一,主要係為防杜藉由將房屋「化整為零」分割為小坪數,規避房屋稅負的不公平現象;也將公司排除在免稅適用範圍,針對避法牟利的現象,特別予以遏止。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為明定適用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規定之要件,同時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房屋稅徵收期間,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房屋稅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修正條文第12條) 二、修正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增訂合計持有超過3戶者之申報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三、刪除有關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8條) 四、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增訂修正條文第15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25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 5-2)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應注意遵循法令規定
1,991家上市、上(興)櫃公司110年度之股東常會已陸續召開,金管會提醒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委託書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於辦理股務事務及徵求委託書時應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股東權益。 公司自辦股務者及代辦股務機構應確實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股務及股東會事務,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違反規定經金管會糾正或處罰者,將不得再自辦股務或限制其股務代理業務。 委託書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於辦理委託書徵求過程,應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不得有價購委託書之情事,另徵求人非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3日前,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徵求行為。違反前揭規定者,除徵得之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外,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以罰鍰。 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全體上市(櫃)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金管會鼓勵投資人可充分運用電子投票,積極參與股東會。又依110年3月2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5規定,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予以公告。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聯絡電話:02-27747310 5-3)「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新措施 在家申報防疫又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節即將來臨,為方便民眾沒有讀卡機也能順利完成網路報稅,今年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新措施,民眾可以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以往年度登入報稅系統,須使用讀卡機讀取自然人憑證、健保卡作為身分認證方式,本年度新增「行動電話認證」,利用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亞太電信及統一超商用戶的行動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透過網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進行申報繳稅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財政部推出「手機報稅」新措施,免下載APP,民眾利用手機裝置搜尋「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點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機版」,於身分驗證成功後即可進行申報及繳稅作業,在建立身分基本資料後,依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提供編輯功能)以應退補稅額登錄退稅或繳稅方式,點按「申報上傳」即完成申報,但採用手機報稅後,如要更正申報資料,則須改用電腦裝置(桌機、筆電及平板)進行更正申報。另外,目前外僑納稅人尚非可適用的對象,建議採用電腦裝置進行網路報稅。 該局指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尚未平息,為避免群聚風險、人潮擁擠,呼籲民眾可在家安心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網路報稅」等方式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如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電話0809-085-188洽詢,將有電話秘書提供解說協助完成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賴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06 5-4)金管會提醒公司今年編製股東會年報應注意事項
110年度股東常會將陸續召開,為利公司及早規劃股東常會召開時程、編製年報及順利於股東會討論重要議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公開發行公司下列事項: 一、新增項目: (一)上市(櫃)公司自109年度起應每年辦理董事會評鑑,爰金管會於109年1月22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要求上市(櫃)公司自今年起編製股東會年報應揭露辦理董事評鑑相關訊息。 (二)另109年底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或109年召開股東常會時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30%以上之上市(櫃)公司,今年亦應申報英文版股東會年報。 二、常見缺失: 為協助公司編製股東會年報,金管會業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逐年審閱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年報編製內容,公司編製股東會年報常見缺失主要為:未依規定揭露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未依規定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及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未依規定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等相關資訊,相關彙整缺失可於該二單位之網站查詢。 三、另為利股東瞭解公司過去一年營運狀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及作為其是否出席股東會之參考,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將年報資料分送股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7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未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2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聯絡電話:02-27747401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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